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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安仲裁|仲裁程序常见的16个问题概览
仲裁通知的内容,会比仲裁申请书更为简略。仲裁通知通常包括如下内容: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;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;仲裁条款;引发争议的合同;仲裁请求基本性质的概述及金额;寻求的救济;仲裁员人选;同时送达给被申请人的证明。
仲裁申请书的内容,更为详尽,除了仲裁通知的内容外,还包括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及法律论证,并需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。
首席仲裁员的产生,贸仲和北仲的规则是规定由当事人共同选定,如果协商不成,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。而HKIAC仲裁规则规定,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选定,如果两名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,则由HKIAC指定。而ICC和SIAC仲裁规则规定,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机构任命。
表面上看,贸仲、北仲、ICC及SIAC关于第三名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存在差异,但贸仲、北仲的实践上,由于当事人之间很难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,因此,大多数情况下,还是由仲裁机构来指定首席仲裁员。
仲裁员的替换问题,通常把握的原则是,替换前的仲裁员如何产生的,那么,替换后的仲裁员也是按照相同方式产生。
当然,即使在北仲和贸仲,如果是涉外仲裁,仲裁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,也可以采取当事人之间直接传递抄送仲裁庭及秘书的方式进行沟通。实践中,在外籍仲裁员担任首席的情况下,也有采取这种做法。
仲裁庭可以单独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先行裁决,也可以在最后的裁决中一并作出。当事人一方面提出管辖权异议,一方面又继续参加仲裁程序,在这种情况下,最好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保留声明。
我们建议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直接约定仲裁语言。如果没有约定,则通常由仲裁庭根据交易文件等因素来确定仲裁语言。
根据2012年ICC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,审理范围书的主要内容包括:(1)各方当事人及在仲裁中代表当事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称全称、基本情况、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;(2)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通知或通讯应送达的当事人地址;(3)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和所请求的救济摘要,连同任何已量化的请求的数额,以及对任何其他请求可能得出的金额估值;(4)待决事项清单,但仲裁庭认为不适宜时除外;(5)每一位仲裁员的姓名全名、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;(6)仲裁地;以及(7)可适用的程序规则的详细说明 ;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充当友好调解人或以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的,应予注明。
确定争议焦点和待决事项,有助于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,缩小当事人的分歧事项,这对于其他仲裁机构也有借鉴意义。
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要求另一方披露文件,仲裁庭也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披露文件。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披露(证据开示),不可能像英美诉讼法范围那样广泛。仲裁中的文件披露,通常是要求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、且处于对方的持有、保管和控制下的证据。
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披露,也要从与案件无关联性及重要性或文件不处于其持有、保管或控制的角度进行抗辩。
对证人的出庭询问,通常经过主询问-交叉询问-再主询问-再交叉询问的程序。交叉询问的范围通常限于证词的范围,再主询问限于交叉询问的范围,再交叉询问限于再主询问的范围。
关于专家证人,当事人各方可以自己聘请。仲裁庭也可以指定专家证人。专家证人也应当接受对方的盘问,专家之间也可以对质。也可以通过证人会议的方式,确定各方指定的专家的相同意见和不同意见。
关于仲裁裁决是否需要核阅,各个机构做法不一样。SIAC仲裁规则规定,仲裁庭作出任何裁决之前,应当将裁决草案提交主簿。裁决书草案未经主簿核准的,仲裁庭不得作出任何裁决。 ICC仲裁规则也规定裁决需要核阅。而HKIAC和LCIA则没有要求机构对仲裁裁决进行核阅。
通常而言,裁决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,仲裁庭的使命就完成了。如仲裁裁决存在遗漏或笔误,当事人通常在一定期限内,例如贸仲、HKIAC规定30日之内,当事人可以申请补正。
此外,HKIAC仲裁规则还作出了特殊规定,如当事人未缴清仲裁费,HKIAC有权留置裁决书。
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,采安合伙人,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,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,贸仲、北仲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、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,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。